5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2年后退出现役尚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退役军人,应尽快到户籍地或安置地所属各县区人社局公共业务部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窗口办理接续业务,以免影响本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补助的标准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资金和历年明细为退役军人本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办理手续时,应携带《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个人缴费信息光盘及银行转账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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