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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南阳日报南阳网  2016-07-04 09:02

读者问:2015年8月初,我在郑州看上了一套二手房,房价150万,父母考虑到我和女友婚期将近,又没有婚房,便将他们100万的积蓄拿出来资助我买房。后我与原房产所有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120万元。剩余30万余款,合同约定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付清。李某当月底便把房屋交给我,我们入住居住至今。随后,我们多次找李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一推再推。今年5月份,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法院强制执行,我购买的房屋也被法院执行查封了,现正准备公开拍卖。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训训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购房在先的合同行为能否排除查封在后的执行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在本案中,你与原房产所有权人李某在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你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购房款,同时在合同签订后李某也已将房屋交付给你,你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述规定,你购房在先的合同行为能够排除查封在后的执行行为。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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