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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新鲜出炉

中国房地产网  2016-06-13 10:05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已经由国土资源部定案。国土资源部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地方政府依据《规范》,对属地职能部门进行专题培训并开展业务研讨。

《规范》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中的查询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除规定了有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外,对于查询登记的规定基本围绕不动产标的物展开,这意味着殊为敏感的“以人查房”难以拥有合法空间。

“以人查房”,是指以不动产权利人为特定查询条件,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其名下所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查询行为。

据媒体报道,《规范》中在明确提出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明确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与此同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范围,也由《规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规范》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规范》在涉及查询部分的内容要求,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还要求查询行为的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其操作规范基本以不动产标的为对象,因此,“以人查房”的操作空间基本不存在。

此外,按照《规范》的要求,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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