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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引发的纠纷

南阳日报  2012-11-08 09:27

装修房子,不是每户人家都会选择专业的装修公司,尤其是在农村,多数人家一般只是找几个零散装修工,不设计图纸,不签订合同,口头商量一下用料、布局就进行施工,全靠双方诚信。可是如果装修完,起了纠纷,没有合同的约束,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憋屈 装修完了不给钱

家住镇平县涅阳街道某村的王某是一名装修工,专门从事房屋室内装修工作。2009年12月,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由王某按照市场价,为李某位于镇平县老庄镇某村的房屋进行包工包料装饰装修。2010年7月,王某将房子装修完毕,并交付李某,李某却一直拖欠装修费,并且一拖就是两年。

诉法 必须支付装修

今年8月,多次讨要无果的王某只好通过诉诸法院来解决,起诉前,王某选择了一家评估公司进行装修价格鉴定,确定该房屋的装修工程价格为42006元。法庭上,李某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是装修工程存在瑕疵。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里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装修款42006元。

说法 合同法里有真章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有过口头协商,自愿达成了装饰装修协议,原告王某按照要求完成了装修任务,被告李某也接收了装修后的房屋,双方就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将装修工程完成,交付被告李某,当时李某却未对工程进行验收。现在李某已使用两年多时间,才提出工程存在瑕疵,这个瑕疵是交付房子时就存在的,还是使用中造成的,李某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其辩称王某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被告李某应当在原告王某交付装修成果时就支付,现在房子已交付两年多时间,李某还是拒付工程款属于违约。由于当时双方约定装修价格按照市场价进行计算,现在房子的装修工程价格已经评估部门评估,所以李某理应按照评估价格支付王某工程款42006元。

同时,法官也提醒读者,虽然口头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约定方式,但口头合同一般只适用于能够即时结清的情况,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当事人会遇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不易确定具体合同权利义务的麻烦。所以装修房子前,双方均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用文字固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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